事项名称 |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
办理机构 | 街道、社区 |
办理地址 | 户籍所在街道、社区 |
办理条件 | 1、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的; 2、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住房面积标准60%的家庭: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享受租金补贴一年以上的家庭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 2、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其它相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1、街道社区负责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劳模、烈属、老弱、重残、优抚对象等人群给予倾斜,并建立保障对象排序轮候制度。通过社区组织家庭困难程度综合评议,由街道社区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后,将保障对象排序轮候人员名单报送区民政局。 2、各区民政局负责根据街道社区提报的保障对象排序轮候人员名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将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条件的排序轮候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 3、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协调市纪委、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和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排序轮候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在综合考虑家庭困难程度、全市统筹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并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后,予以登记备案。 |
办理时限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办公 |
办理依据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