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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检查记录2017年3月

时间:2017年03月12日来源:交通局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执法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结果
7 顺达客运公司修配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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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站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车辆的处罚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十六)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检测站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非法收入3至5倍的罚款;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车辆,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二、《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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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2 没发现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