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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检查记录2017年8月

时间:2017年08月19日来源:交通局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执法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结果
15 金达运输车队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有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 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3元罚款。 随机 魏怀玉
 
 
2017年8月11日 被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无故障
16 客运站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的,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的处罚      三品检查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旅客乘车必须购买有效客票,不得携带危险品和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三十七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匿报、错报货物重量、数量、性质、品名,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致使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设备损坏、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搬运装卸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十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的,没收危险品,可处100元至300元罚款。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的,没收危险品,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随机  
郝立鑫
谷占元
曲金义
2017年8月11日 没有做到一车一检,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17 双吉运输车队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有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 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4元罚款。 随机 魏怀玉
 
 
2017年8月19日 被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无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