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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道路运输管理站检查记录2017年9月

时间:2017年09月27日来源:交通局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执法人员 检查时间 检查结果
18 顺达客运公司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2012年11月13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随机  
郝立鑫
于永生
齐春龙 
2017年9月25日 检查车辆全部投保
19 顺程服务站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 2012年11月14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随机 魏怀玉
 
 
2017年9月25日 检查车辆全部投保
20 顺达客运公司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有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 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3元罚款。 随机  
郝立鑫
于永生
齐春龙 
2017年9月25日 被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无故障
21 顺达客运公司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有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 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4元罚款。 随机  
郝立鑫
于永生
齐春龙 
2017年9月25日 被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无故障
22 顺程服务站
众泰运输车队
永兴运输车队
路路通运输输车队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有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 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5元罚款。 随机 魏怀玉
 
 
2017年9月25日 被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无故障
23 顺程服务站 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处罚      运输资格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可处每车次100元至302元罚款。
随机 魏怀玉
 
 
2017年9月26日 检查车辆各类手续齐全
24 顺程服务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年第2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机 魏怀玉
 
 
2017年9月26日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5 客运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客运站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随机  
郝立鑫
于永生
齐春龙
谷占元
曲金义
2017\9\27 安检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