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执法人员 | 检查时间 | 检查结果 |
43 | 顺程服务站 | 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处罚 | 运输资格 |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可处每车次100元至303元罚款。 |
随机 | 魏怀玉 周 平 张 华 |
2017年12月2日 | 检查车辆各类手续齐全 |
44 | 顺程服务站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13年第2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随机 | 魏怀玉 周 平 张 华 |
2017年12月2日 | 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45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
随机 | 魏怀玉 周 平 张 华 |
2017年12月2日 | 检查车辆各类手续齐全 |
46 | 道路运输车辆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是否取得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陈 飞 于海滨 孙宝国 |
2017年12月4日 | 黑AQ82N7给予5000元处罚 |
47 | 道路运输车辆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是否取得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1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陈 飞 于海滨 孙宝国 |
2017年12月5日 | 黑BQJ339给予5000元处罚 |
48 | 道路运输车辆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是否取得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14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苍凤清 张小东 |
2017\12\5 | 对黑AA72L9给予10000元处罚 |
49 | 道路运输车辆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是否取得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13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苍凤清 张小东 |
2017\12\13 | 对黑AY66UT给予10000元处罚 |
50 | 道路运输车辆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是否取得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6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孙立成 张 华 |
2017\12\14 | 对黑M81H36给予5000元处罚 |
51 | 道路运输车辆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是否取得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8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苍凤清 张小东 |
2017\12\16 | 对黑A8DM08给予10000元处罚 |
52 | 顺达客运公司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有效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 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5元罚款。 | 随机 | 陈 飞 郝立鑫 于永生 齐春龙 |
2017年12月26日 | 被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无故障 |
53 | 道路运输车辆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是否取得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5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孙立成 张 华 |
2018年1月2日 | 黑BQL510给予5000元处罚 |
54 | 道路运输车辆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是否取得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15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苍凤清 张小东 |
201-12-9 | 对黑MTD129给予10000元处罚 |
55 | 出租客运经营者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随机 | 全年 | 全年共检查处非法营运车辆17台次,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23次 | |
56 | 出租客运经营者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 | 从业资格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随机 | 日常检查内容 | 全年共查处罚无从业资格证经营23起,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 |
57 | 亚泰水泥厂 双录采石厂 |
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为营运手续不全的,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违反规定计重、开票行为的处罚 | 是否违反货物装载规定 |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号 ( 2010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营运手续不全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二)为拼装、非法改装的载货汽车装载、配载; (三)为载货汽车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违反规定计重、开票。 第二十五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随机 | 刁普阳 张 华 孙立成 |
驻站检查 | 对超标配载的及时卸载,出厂车辆全部按规定装载 |
58 | 亚泰水泥厂 双录采石厂 |
对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违反装载规定 |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号 ( 2010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载货汽车驾驶人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五)接受、协助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生产加工、装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随机 | 刁普阳 张 华 孙立成 |
驻站检查 | 对超标配载的及时卸载,出厂车辆全部按规定装载 |
59 | 客运站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 客运站经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随机 | 陈 飞 郝立鑫 谷占元 曲金义 |
驻站员每天对发车车辆进行例检 | 没有无证经营车辆进站发车 |
60 | 客货运输车辆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 | 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随机 | 陈 飞 郝立鑫 谷占元 曲金义 |
驻站员每天对发车车辆进行例检 | 没有无证经营车辆进站发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