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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9月12日来源:政府办

海政发〔201717

 

 

365bet注册开户关于印发海伦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伦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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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417

 

海伦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伦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牧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愿进入海伦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生产、经营及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本办法所指农业化学投入品为农药)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市内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科技和监测经费投入。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危险农业化学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确保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公安、工商、检验检疫、卫生、环保、招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示范市内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加强对示范市内农户、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宣传、培训、指导。

第二章   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要求

    第四条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五条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六条  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第九条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流通经营管理

    第十条  在海伦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农药流通经营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流通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流通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不得与学校、幼儿园、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场所相毗邻;

    (三)有与其流通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四)有与其流通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有与其流通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资金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流通经营农药的单位应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质证明和材料:

    (一)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

    (二)连锁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供市域连锁经营店建设规划、布点方案;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经营农药的安全防控、质量监控、责任追溯和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承诺书;

    (六)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农药经营单位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同意其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每年应进行年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办。

    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批准文号、包装、标签以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采购农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索要购买凭证,与购销台账一并保存,以备核查。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购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购货台账应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七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单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用途、销售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应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单位应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者。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销售未包装、未附具标签或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

    第十八条  实行农药经营持证上岗制度。在海伦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从事农药经营的人员,必须经过市农业局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经营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实行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在海伦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对高毒限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市农业局根据示范市内农作物种植分布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定点经营点数量。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店不得设置在果、菜、茶、中药材种植市和水源保护市。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到具有经营许可的经营单位购买农药,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和使用记录。记录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记录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采购农药的名称、备案证书编号、购买日期、数量,并附经营单位的销售凭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所使用农药的名称、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以及使用对象等。

第四章 化学投入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明的使用范围、剂量、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以及注意事项等正确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应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提高农药、科学、安全、合理使用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了解本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高毒限用农药的购买、贮存和使用情况,可根据本行政市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高毒限用农药、规范使用农药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内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农药、经营点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岗证;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经营高毒限用农药的,检查其是否取得定点经营资格,其他非定点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规销售高毒限用农药行为。

    (二)检查高毒限用农药的标签、标识、剂型等是否与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内容相符。

    (三)抽检的农药、产品的有效成份及其含量是否与所提供的检验报告相符。

    (四)借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农药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其它未标注成份。

    (五)检查农药经营单位和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和执行追溯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示范市内农药经营单位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或虽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农药的,或未取得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擅自经营高毒限用农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或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擅自继续经营农药或高毒限用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经营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不按规定做好并保存购销台账,不出具销售凭证;农药经营单位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定点经营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经营资格自动失效: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许可登记或《审查申请》的;

    (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未向发证机构申报更改的;

    (三)经营单位终止经营的。

    第二十六条  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取消其出口基地备案资格或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发证部门取消其“三品一标”资格。

    (一)未按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和使用记录档案或伪造农药使用记录的;

    (二)使用的农药不能有效追溯来源的。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伦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65bet注册开户办公室                     20174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