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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注册开户关于印发海伦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年11月15日来源:政府办

 

 

海政2017〕35

 

 

 

365bet注册开户关于印发海伦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伦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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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1日

 

海伦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规模与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由市政府授权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海伦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直接认定制度。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

    (一)基础标准

    1.本市户籍,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3.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4.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产业标准。

    1.蔬菜产业:从事年限2年及以上,蔬菜面积30亩及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亩及以上。

    2.花卉(苗木)产业:从事年限2年及以上,面积10亩及以上。

    3.粮食产业:从事年限2年及以上,水稻、大豆、玉米面积100亩及以上,薯类面积50亩及以上,其它作物参照执行。

    4.畜牧养殖:从事年限2年及以上,生猪养殖100头及以上;禽养殖2000只及以上,其它参照执行。养殖须办理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规范化的审批手续。

    5.水产养殖:从事年限2年及以上,池塘养殖面积20亩及以上、水库大水面养殖面积50亩及以上,设施养殖面积10亩及以上。

    第七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八条  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1.取得专科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2.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2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资格首次认定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经初审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三条  认定人员名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集中发放证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资格晋升

    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级与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一)中级职业农民标准: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1.具有中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3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里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4.能够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二)高级职业农民标准: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市先进行列。

    3.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4.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的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富硒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第十六条  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复核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两年须接受一次资格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复核不合格: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12学时)的。

    2.至复核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龄已超出要求范围。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暂缓资格

    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复核,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复核合格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伦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1日印发